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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VIP免费

提纲: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一)核实情况

  (二)沟通调解

  (三)提出意见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8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626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第十二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八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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