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源情况
二、申请时间及方式
三、申请条件
1.主申请人须为经杭州市分类认定的ABCDEF类人才或拱墅区区级人才(详见受理须知)
2.主申请人具有杭州市户籍或持有杭州市范围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主申请人在拱墅区范围内市、区用人单位工作
4.购房家庭在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无房
四、申请、审核、摇号、选房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企业初核
(三)资格复核
(四)公证摇号
(五)组织选房
(六)合同签订
五、退出机制
(一)增购及上市
(二)回购管理
六、购买商品住房摇号政策
七、物业服务
八、车位管理
九、其他政策
(一)不动产登记
(二)使用责任
(三)违规责任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
2.已交付房源的
(四)失信惩戒
十、咨询联系(3月16日至3月22日每日9:00-17:00)
拱墅区清正源府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试点配售受理公告
拱墅区本期清正源府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试点配售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供应的房源为拱墅区清正源府项目,推出房源套数540套,项目受理须知、基本情况及本期房源清单、一房一价表详见附件。开发建设单位为杭州运河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该项目销售基准价为25175元每平方米,购房家庭可自主选择产权份额比例:经杭州市分类认定的ABCDEF类人才可选择30%—80%(按每5%一档递增),其他人才可选择50%—80%(按每5%一档递增)。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为杭州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实行毛坯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装修套餐服务,人才购房家庭可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装修,装修方案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
二、申请时间及方式
线上购房申请登记时间:2023年 3月 16日 9 时至2023年 3月 19日 17 时截止;
在以上申请登记时间内已提交资料审核,但因资料不符或缺失等原因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允许该部分申请人在2023 年 3月22日 17 时前重新提交资料审核。
线上购房申请登记二维码:
三、申请条件
申请清正源府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须为经杭州市分类认定的ABCDEF类人才或拱墅区区级人才(详见受理须知);
2.主申请人具有杭州市户籍或持有杭州市范围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3.主申请人在拱墅区范围内市、区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主申请人社保参保单位应与人才认定单位、申请表中填写及盖章的工作单位一致。
4.购房家庭在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无房。
购房家庭指: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单身或一对夫妻(含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户购房家庭。一户购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房产核定范围指:购房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等。
四、申请、审核、摇号、选房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人才购房家庭如实填写《拱墅区清正源府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打印),经人才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通过线上登记报名平台提交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授权审核部门利用共享数据进行核查。
(二)企业初核
开发建设单位对人才购房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核对相关信息,核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三)资格复核
拱墅区住建局对开发建设单位初审汇总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公示后,开发建设单位在线上登记系统中出具电子回执作为登记凭证。
(四)公证摇号
开发建设单位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按照人才类别先市级后区级依次确定顺序号。其中,市级A类人才免摇号,市级BCDEF类人才分类别进行摇号,按照人才类别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顺序号;区级人才不区分人才类别进行摇号,确定顺序号。
(五)组织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公证处,组织人才购房家庭按选房顺序号公证选房。
(六)合同签订
人才购房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人才)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购房款,与代持机构签订《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人才)使用管理协议》。逾期未签订买卖合同,视作选房后放弃购房。签订合同前,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拱墅区住建局如实申报,经系统核查该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不得再签订买卖合同。
承租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