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
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2022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要求,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10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4个的调控目标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下达生猪产能调控目标
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产能稳定向好发展,有效提升生猪自给率,根据镇街上报的2021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各猪场发展规划,将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调控目标分解下达至各有关镇街。
1.三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7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2.南朗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1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3.南区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4.黄圃镇: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动情况列为我市生猪产能调控指标,并根据全省调控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于1000头。
情形一:各有关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任务,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未超过保有量的105%时,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
情形二:各有关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任务,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超过保有量的105%时,配合省启动相应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能繁母猪饲养量,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不得低于1000头。
情形三:当个别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市下达该镇街保有量时,相关镇街应采取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市下达保有量以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省调控需求及我市实际情况,适当对其他养殖场同步开展产能调控。
2.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小于1000头。
强化相关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增加产能。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市、镇两级可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镇街发预警函,督促落实支持政策,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市下达保有量以上。
有关镇街的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三、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全数进行备案,并加强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一)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动员申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规模猪场,动员申报省级生猪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