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2023〕5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3〕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级相关部门人事(干部)处(部):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广大民政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在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决定开展重庆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市从事民政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民政服务机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以及与民政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
2.先进个人:上述单位中从事民政工作,且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在职干部职工(含非在编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重庆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实行差额推荐评选。
(三)推荐名额。
1.各区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民政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推荐工作。各区县可推荐2个集体(为扩大表彰激励面,推荐2个集体的,至少推荐1个民政服务机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和3名个人(推荐2名及以上个人的,至少推荐1名民政服务机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工作人员)。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严格控制处级以上部门(单位)和处级干部作为推荐对象。
2.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其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各部门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严格控制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作为推荐对象;确需推荐处级干部的,须同时推荐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作为备选。
3.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同时负责其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可分别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
4.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推荐及征求意见,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
推荐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面向工作一线的原则。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及以上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个人和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市级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5%。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突出,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单位风清气正,近5年集体主要领导(含现任和曾任主要领导)无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含现任和曾任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违规等问题。
3.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战斗力强;集体的思想、组织和工作作风优良,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执行有效,社会形象好。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稳中求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困难,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先进个人。
1.理想信念坚定,政治使命感强烈,勇于担当作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宗旨意识强,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担当尽责,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实践,长期奋战在民政工作一线,业务能力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