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九)泄露患者隐私
(十)利用职务之便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审核责任:对申报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xx市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
|
行政许可 |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9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
行政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98项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8条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11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
行政许可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发布)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
行政许可 |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及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 |
《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下放目录第21项,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以及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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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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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卫生许可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 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下放目录第20项,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卫生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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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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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够买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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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下放 第1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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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1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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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权限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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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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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20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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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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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再生育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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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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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综合监督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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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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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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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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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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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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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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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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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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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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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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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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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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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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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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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 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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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罚 |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血证明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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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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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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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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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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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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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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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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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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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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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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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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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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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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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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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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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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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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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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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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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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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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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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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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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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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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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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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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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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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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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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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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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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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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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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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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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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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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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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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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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单位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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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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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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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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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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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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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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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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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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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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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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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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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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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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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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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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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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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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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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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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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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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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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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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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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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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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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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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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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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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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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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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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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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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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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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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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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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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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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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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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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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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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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疗人员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 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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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进行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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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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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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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