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开展反家暴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
二、明晰反家暴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
三、强化我省反家暴立法的地方特色
在反家暴地方立法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1年7月19日)
同志们: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7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这部法规关系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在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党史学习教育中被列为“为群众办实事”项目,由我牵头负责。前一阶段,省人大社会委会同省妇联作了比较深入的调研,起草形成了一个条例草案初稿。今天,我和有关同志一起到南京,就反家暴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调研,目的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必要准备。今天上午,我们先后到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江宁区综治中心、淳化街道天景山小区调研,实地了解开展反家暴工作的情况。总的来看,南京市及江宁区在反家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尤其是各级妇联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不少做法值得总结。刚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江宁区政府负责同志,基层法院、公安、妇联负责同志,一线妇女儿童工作者、三位人大代表围绕反家暴地方立法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制定好反家暴条例很有帮助。借此机会,就我省反家暴地方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反家暴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工作,总书记多次对家庭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强调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强调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起航的地方;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家庭文明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等等。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全球妇女峰会,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号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去年10月,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视频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倡议,“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些重要讲话和论述,为我们做好反家暴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在各方面对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在立法任务繁重、立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列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开展反家暴立法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不仅关系家庭幸福,而且影响社会风气。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中国人历来讲“家和万事兴”,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修身齐家”的优良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家庭暴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尊严,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格格不入,必须坚决制止和反对。我们要从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出发,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好反家暴地方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良好的家风,坚决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促进家庭和睦和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开展反家暴立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家庭暴力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要求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近年来,国家在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一批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法律相继出台,其中就包括2015年底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态度和决心,为依法开展反家暴工作、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反家庭暴力法》的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补充,从而保证《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
开展反家暴立法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家庭作用不可小视,家庭问题不容轻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省家庭暴力相关的“民转刑”“刑转命”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全国公安机关侦办的一案死亡3人以上的命案中,一半因家庭纠纷引发。近几年我省发生的特大命案,包括近期在宜兴、南京新街口等地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均由家事纠纷引发而来。家庭矛盾纠纷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我们要摈弃“家暴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陈旧观念,将排查化解家事纠纷、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融入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
二、明晰反家暴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性、形式多样性、关系复杂性等特点,是对弱者人身安全、人身权利的侵害。预防和惩治家暴行为,仅仅依据现有的民事、刑事法律,采取一般性的措施是不够的,需要系统研究、综合施策,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和支撑。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研究反家暴工作涉及的复杂社会关系,深入把握反家暴工作内在规律,进一步厘清反家暴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
一要确立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的工作理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都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他们在生理与经济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防治家庭暴力,根本的就是要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推动化解家庭矛盾,构建健康的家庭关系,筑牢社会和谐的根基。贯彻这一理念,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和惩治,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要强化受害人本位意识,既要立足于保护受害人的当前权益,着力解决家庭暴力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度大、救助途径少等难题,依法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