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时间、地点
一、本小区自然人业主(该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具有完成民事行业能力
四、履行业主义务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无破坏小区共有设备、侵占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行为
八、遵纪守法
九、联系实际
十、无涉黑涉恶受公安处理或法院判决或加入邪教行为
十一、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案件
十二、无拒不执法法院判决行为
十三、无恶意失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行为
十四、无拖欠物业费
(一)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街办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流程
(一)街办统一安排小区包抓干部为物管会主任
(二)社区与辖区片警联系
(三)社区或包抓干部通过物业公司或业主联系建设单位
(四)以上人员联系到位后
(五)分管领导同意后
(六)社区、包抓干部在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导下
(七)社区负责物管会成立宣传、解答
(八)如果报名业主代表恰好等于规定业主代表人数
(九)物管会人数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
(十一)社区在城建科指导下
(十二)公示期满后
(十三)包抓干部向城建科提交物管会成立所有资料
(十四)城建科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全街办物管会成立情况
(十五)物管会成立后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临时机构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二)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业主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区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五)无破坏小区共有设施设备、侵占业主共同利益行为
(六)遵纪守法
(七)联系实际
(八)无涉黑涉恶受公安处理或法院判决或加入邪教行为
(九)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案件
(十)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
(十一)无恶意失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行为
(十二)无拖欠物业费
XXX街道办事处
关于成立X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公告
XXX小区全体业主:
为了促进物业和广大业主的和谐关系,增强相互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XXX小区业主的生活品质,依照《XXX市物业管理条例》、《XXX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现计划在XXX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
按照《X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成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综上并考虑到小区实际情况,X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由以下几部分组成:X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公安派出所民警1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名,建设单位人员1名,业主代表5名。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产生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上级部门派员产生。
业主代表由符合一定条件小区业主自愿前往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报名后根据情况产生:
报名人数小于5人,则此次报名无效,择日另议;
报名人数为5人,则业主代表为该5人组成;
(3)报名人数为5人以上,则互相推荐产生5人为正式业主代表,同时依序产生2名候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条件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
报名地点:XXX社区居委会(2号楼3210室)
报名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物业费缴费凭证。
关于津补贴
业主代表是完全出于自愿为小区业主服务,是小区业主的代言者与发言人,是属于公益性与自发性的服务,政府不给予津补贴。
注:对以上公告如有疑问,请联系XXX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业主代表必要条件
一、本小区自然人业主(该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己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为业主;尚未时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己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具有完成民事行业能力;
四、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结清本月及以前物业服务费;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无破坏小区共有设备、侵占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行为;
八、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公心、公德、处事公开、公平、公正,通于担当,责任心强,任劳任怨、能够虚心听取和包容全体业主不同意见,具有一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九、联系实际,对小区物业治理具有一定了解,能提出书面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物管会工作方法和物业管理改进提升方案或建议;
十、无涉黑涉恶受公安处理或法院判决或加入邪教行为;
十一、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案件;
十二、无拒不执法法院判决行为;
十三、无恶意失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行为;
十四、无拖欠物业费,无犯罪行为,有正义感,在小区常住的业主有时间参与各类事件处置,中共党员、人大、政协委员优先。
XXX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料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
个人基本情况报名表
会议纪录(会议照片、纪录、签到册、最终投票表决确认书)
街道出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告知书(小区内公示7天),公示后上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
《X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 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 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 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 告知。
《X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 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 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 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