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Xx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54项VIP免费

提纲: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

  (六)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2.市民政局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2.市民政局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

5.备案阶段:民办非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

5.备案阶段:民办非企业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有关事项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有关事项予以审核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予以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Xx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54项(2019版)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发布)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批准设置治丧和悼念场所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1.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查处违法违规慈善信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发布)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Xx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54项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会员中心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