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二)品德不良、侮辱学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未经登记注册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xx市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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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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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工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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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教育行政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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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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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残疾人学校设置审批 |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教育行政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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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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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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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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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发布)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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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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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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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教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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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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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一条。 |
招生考试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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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