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项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x市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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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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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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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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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八条 |
档案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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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项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档案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