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6日
为扎实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从严从紧落实防控措施,筑牢疫情防控屏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车站、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四)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七)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等规定,宣传、指导公民按照要求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所有适合场所应用场所码,明确使用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辖区内所有适合场所及时申领场所码,引导其明确专人负责、规范使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场所码的推广使用,指导本行业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及时申领场所码,执行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