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3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2年11月0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10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一、集中修改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22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个人自有、单位房屋出租的,房屋实际管理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鼓励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通过网络、扫描房屋二维码的形式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在出租屋大门上安装身份证件智能识别系统。”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1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保密、公安、网信、经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城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卫健、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级教学研究部门应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命制相关学科试题,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
4.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中考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5.删去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和五十二条。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5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三十二、三十三条中的“商务”。
3.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性补贴预算安排,并组织对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予以核定(原粮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5.将第十八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修改为“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6.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期为6个月”修改为“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质检费用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