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选举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
七、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八项修改为:“(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九项修改为:“(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必要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小组、议案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拟定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并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纳入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对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代表审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年度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本条例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或者由政府主导,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