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七等耕地20万元/亩;
(二)八等耕地18万元/亩;
(三)九等耕地16万元/亩;
(四)十等耕地14万元/亩;
(五)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
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