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
二、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对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
五、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
六、对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的地区
七、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执行率高、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工程款支付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位、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好、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完成情况好、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区
八、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水利综合治理成效好的地区
九、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地区
十、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成效好的地区
十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力度大、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
十二、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推进社区商业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及产销对接、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社区电商以及商品市场优化升级成效明显的地区
十三、对落实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成效明显的地区
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高新区
十五、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
十七、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
十八、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
十九、对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和数据产业化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地区
二十一、对在现代服务业主体培育、集聚示范、融合发展、综合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二、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创新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三、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二十四、对落实国家和省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地区
二十五、对规范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六、对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地区
二十七、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民住房条件改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更新行动、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八、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地区
二十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三十、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
三十一、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
三十二、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十三、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十四、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成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十五、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幸福河湖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十六、对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
三十七、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优质粮食工程和优质优价收购推进有力、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地区
三十八、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十九、对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四十、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区
四十一、对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 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以更大力度激励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督查激励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纳入省级“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试点工作,在典型经验做法推荐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地区,优先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创新等试点,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对积极利用外资且提质增效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利用外资发展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对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推荐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先支持其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调整区位。(省商务厅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用于奖励支持该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省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六、对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列为省级试点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实施落地的,按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的1%-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或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评为省级示范的PPP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500万元奖补。(省财政厅负责)
七、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执行率高、地方投资落实到位、工程款支付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位、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好、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完成情况好、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并从省级交通发展专项中给予每个设区市1000万元、县(市、区)600万元资金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水利综合治理成效好的地区,优先安排水利基建项目审查审批,优先下达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地区,在申报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当地子平台开展普惠金融业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成效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用地计划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力度大、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二、对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推进社区商业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及产销对接、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社区电商以及商品市场优化升级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落实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科技计划资金安排、重大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对创新绩效突出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布局建设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五、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列入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适当倾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成效明显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地区,在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创业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双创平台。对绩效突出的已认定省级双创平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各类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技术改造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龙头骨干企业培育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九、对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和数据产业化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车间(工厂)、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上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地区,在认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中予以名额倾斜,对产业集群内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创新平台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名额倾斜,同时通过政银合作、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协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一、对在现代服务业主体培育、集聚示范、融合发展、综合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