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备案产品信息补录
三、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产品认领和年度报告
五、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 品注册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备案产品信息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13期),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分类编码、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
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相关备案人应落实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