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23〕19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将合法资金通过捐赠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简化外商捐资举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
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等文件。
三、简化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外商捐资举办者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报材料,向机构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