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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VIP免费

提纲:

2022-11-18


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11-18

202010291540分许,电城镇海茂猪场村一农村自建房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滨海新区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依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市政府于202164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于2021820日向电城镇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第三条规定,组织成立了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各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2613日,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倪立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侯惠玉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纪工委、区规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会、电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同志组成。评估组根据《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结案后,电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做好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茂滨海安办通〔202132号)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梁某作为事发自建房屋主,在未取得准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在门框安装工作中未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的问题,电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已于202277日对梁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电镇决字〔202262号),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即人民币1064778.2×8%=85182.3元)。

(二)关于电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虽然在打击违法建设中开展了大量的巡查和行动,但未能彻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问题。电城镇人民政府已于2022622日对电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人杨某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三)关于电城镇政府对自建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点和漏洞问题,电城镇人民政府已于2022622日向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结案后,电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做好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茂滨海安办通〔202132号)的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自建房领域的安全管理。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1029日,电城镇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海茂村委会猪场村“10·29”农村自建房一般高空坠落事故会,会上要求各部门、各村(社区)委会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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