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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7号建议的复函VIP免费

提纲:

一、由于三年疫情

  (一)《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的项目

  (二)《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65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第三条第十一款中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11〕73号)文件的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7号建议的复函


任春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议》(第287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委高度重视本建议,经委领导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由于三年疫情,各地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下降,资金回款慢,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一)《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二)《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65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第三条第十一款中规定:“对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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