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推行证缴分离改革的建议
二、关于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关于加强涉税司法协作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答复的函
夏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房抵债涉税问题解决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证缴分离改革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规定,由税款征收岗向转让方和承受方分别征收税款后,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上述内容决定了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必须将买卖双方税款结清,才可以开具完税证明及销售不动产发票,进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我们关注到湖北省宜昌市等地推行的“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相关工作,在解决“办证难”问题上取得了较大突破,但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相冲突,在文件效力上存在较大争议。我局将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该情况拟起草专项汇报材料请示省局,以期助力相关惠民措施早日在我市全面推开。
二、关于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
您提出的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财产中以物抵债方式涉及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资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对被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