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强化职能履行
1.单位GDP能耗≤1.2(吨标煤/万元)(牵头部门:统计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80(立方米/万元)(牵头部门:县统计局
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38(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3%以上(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5.森林覆盖率38%以上(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6%(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2%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以上
1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各乡镇)
11.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5%(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12.秸秆综合利用率≥95%(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以上(牵头部门:县水产畜牧局
14.化肥施用强度(折纯)<250千克/公顷(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5.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2.0(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16.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牵头部门:各乡镇
17.县辖区内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命名率≥60(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
(二)加强领导
(三)加强政策引导
(四)强化宣传
五、创建生态县工作时间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三)创建2019年自治区级生态县材料必须在2019年6月前上报
(四)各部门在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过程中
(五)生态县创建工作
平南县2019年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打响生态品牌,改善县域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我县2019年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工作,特制定我县生态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立县、生态强县战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全县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自治区级生态县的建设,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使全县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明显优化,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资源能源节约,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在完成全县已有50%以上的乡村创建为生态村,60%乡镇(街道)已创建为生态乡镇(街道)的基础上,2019年完成自治区级生态县的创建。
三、强化职能履行,全力推进生态县创建指标建设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推进生态县建设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推进生态县创建各项指标完成。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生态县申报及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7〕7号),2018年具体目标和责任单位如下:
1.单位GDP能耗≤1.2(吨标煤/万元)(牵头部门:统计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发改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80(立方米/万元)(牵头部门:县统计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水利局、市政局)
3.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38(牵头部门:县水利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局、统计局)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3%以上(牵头部门:县农业局;配合部门:县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5.森林覆盖率38%以上(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6%(牵头部门: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2%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以上,且无危险废物排放(牵头部门:县住建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
1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牵头部门:县市政局、各乡镇<街道>)
11.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5%(牵头部门:县林业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12.秸秆综合利用率≥95%(牵头部门:县农业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1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以上(牵头部门:县水产畜牧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14.化肥施用强度(折纯)<250千克/公顷(牵头部门:县农业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15.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2.0(牵头部门: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各乡镇<街道>)
16.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牵头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