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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VIP免费

提纲:

一、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与期限

三、总体原则

四、重点措施

  (一)牧场建设补贴

1.新建奶牛牧场补贴

2.改扩建奶牛牧场

3.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二)种业补贴

1.购买奶牛补贴

2.性控胚胎使用

3.性控冻精使用

4.奶牛育种企业奖励

  (三)饲草补贴

1.牧草使用补贴

2.牧草种植补贴

3.苜蓿示范基地建设补贴

  (四)乳制品加工类补贴

1.加工增量补贴

2.喷粉补贴

3.地方特色奶食品加工补贴

  (五)乳业科技创新补贴

1.乳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乳业科技创新中心总部建设

3.防疫补贴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1.充分利用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

2.对使用专项债新建奶业发展园区予以支持

3.牧场建设贴息补贴

4.苜蓿草种植金融保险

五、项目验收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工作调度

  (三)强化财政保障

  (四)强化督导验收和资金支付

七、其他


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区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奶业振兴,推进呼和浩特从“中国乳都”向“世界乳都”迈进,用好用足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奶业振兴相关扶持政策,经全面分析研究、合理整合衔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九条政策措施》)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呼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呼市扶持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抢抓国家奶业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机遇,瞄准市场需求,把呼和浩特市建成现代乳业产能更强、质量更优、科技更高、开放共融的世界级乳业发展核心区。力争到2025年,奶源基地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乳业加工产业集群全面形成,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实施范围与期限

实施范围:呼和浩特市全域。

实施期限:截止2025年底。

三、总体原则

应扶尽扶、应奖尽奖、动态管理、市级兑现。

四、重点措施

以围绕加快奶源、种业、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加大科技、金融、保险支撑力度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自治区、市本级政策引导作用,助推奶业振兴。

(一)牧场建设补贴

1.新建奶牛牧场补贴

补贴对象:2021年以后建成的设计存栏规模3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新建奶牛牧场“三通一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其中优先用于“三通一平”费用。

补贴标准:存栏规模300—3000头牧场“三通一平”资金全部由市县共同承担(市县财政1∶1承担);存栏规模3000头奶牛牧场补助720万元,在存栏3000头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00头规模,增加补助资金120万元(平均每个牛单位补贴2400元,其中自治区承担2000元,市县财政各配套200元)。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按照谁出资谁享受的原则进行补贴。300—3000头牧场具备养殖条件,且奶牛存栏达到设计存栏80%以上,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3000头(含)以上规模牧场具备养殖条件,奶牛存栏达3000头,即可进行申报,兑现相应补贴;在3000头存栏基础上每增加500头规模,可再次申报,兑现相应补贴。

验收要求:项目单位在达到验收标准后自愿并向所在地旗县区农牧部门申报,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七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建场土地手续;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生鲜乳销售合同(后备牛场除外);养殖档案;奶牛购买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牛合同、发票、打款凭证、进口奶牛还需提供清关手续;实物:奶牛、基础设施、设备。对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改扩建奶牛牧场

补贴对象:5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资金用途:改造提升养殖、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补贴标准:50—800头之间的奶牛养殖场(家庭牧场、合作社)平均补贴60万元(自治区承担80%,市级配套20%);800头(含)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家庭牧场、合作社)平均补贴150万元(市县财政1∶1承担)。如遇自治区补贴标准调整,我市对应调整。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改扩建手续:《实施方案》、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实物:改扩建的基础设施、购置的设备。对于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购买机械设备的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补贴内容:加大农机补贴目录调整力度,购置全混合日粮(TMR)设备以及其他养殖、饲草料收获加工储备机械、粪污处理装备机具等全程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将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补贴方式:采取“自助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具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二)种业补贴

1.购买奶牛补贴

补贴对象:购买优质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优质奶牛。

补贴标准: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3000元、市级配套1000元,县级配套1000元);每头国产良种奶牛补贴2000元(市县财政1∶1承担)。

补贴方式:“先买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购买手续:购牛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检疫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奶牛需同时提供海关相关手续及系谱档案;实物:奶牛。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性控胚胎使用

补贴对象:自愿使用性控胚胎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优质奶牛性控胚胎。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性控胚胎补贴项目标准,根据性控胚胎质量指标分档次,按照性控胚胎市场平均价格的50%进行补贴(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性控胚胎来源证明:国产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农业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性控胚胎质量证明:性控胚胎供体母牛及与配公牛三代系谱档案、官方认证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遗传评估数据及相关报告;购买手续:性控胚胎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实物:性控胚胎使用记录及细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性控冻精使用

补贴对象:自愿使用性控冻精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优质性控冻精使用。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牛120元(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性控冻精来源证明:国产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农业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性控胚胎质量证明:性控冻精供体母牛及与配公牛三代系谱档案;购买手续:性控冻精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实物:见性控冻精使用记录、细管、见犊牛。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4.奶牛育种企业奖励

补贴对象:奶牛育种企业。

资金用途:支持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育种企业,与种母牛场开展联合育种。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奖励项目补贴标准,对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根据《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按照农牧厅统一考核结果,对奶牛育种企业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三)饲草补贴

对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及饲草使用养殖场进行补贴。

1.牧草使用补贴

补贴对象: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使用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干草、苜蓿青贮、燕麦干草、燕麦青贮。

补贴标准:对使用玉米青贮、苜蓿干草、燕麦干草的养殖场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30元,市级配套20元)。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三见”,即见:收储主体;收储证明:收储合同、台账、过磅单;实物:收储设施、优质牧草。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牧草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

资金用途:苜蓿草、燕麦草种植。

补贴标准: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自治区资金)。要求出苗率达到85%以上,春播第一茬干草亩产量150公斤以上,夏播越冬留茬高度在30厘米以上;鼓励以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市县两级1∶1)。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经市县两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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