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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1023)VIP免费

提纲:

2021年10月23日



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20211023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深入谋划矿业发展新路径,加大生态补偿和产业引导力度,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提高绿色开发利用水平与能力,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的安全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利用、加工、回收等各环节。

坚持规划引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优化保护、勘查和开发格局,统筹推进矿业产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区域、矿种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坚持重点突出。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优化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人才队伍,推动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全省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家底基本摸清、绿色勘查开采全面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重大项目支撑力度持续增强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

1.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查明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盘点资源家底状况,为制定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2.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全面开展125万区域地质、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实现全省陆域100%覆盖。以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市全部区域和惠州、肇庆市部分区域为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以及地表基质调查,摸清成矿地质条件与背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3.开展重要成矿带矿产地质调查。以南岭、粤东和粤西成矿带为重点,开展矿产地质调查,系统分析成矿作用与成矿动力机制,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划定找矿远景区,圈定30处以上找矿靶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4.开展全省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掌握稀土矿尤其是中重稀土矿的分布状况,摸清稀土资源家底,科学评估我省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开发潜力,加大重点区评价力度,形成一批可供保护和利用的稀土矿产地清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5.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矿种矿产资源勘查。以韶关、梅州、惠州、肇庆、清远、云浮市为重点,聚焦铀、铜、钨、锡、金、铁、萤石等国家战略资源和铅、锌、银、高岭土、石英等省内优势资源,开展大比例尺矿产勘查,提升资源储备能力,形成一批可供出让的矿区清单。实施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围绕重点矿山深部及外围开展“攻深探边”,力争实现接替资源找矿突破,稳定和扩大矿山产能,延长矿山服务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省广晟集团参与)

(二)提升矿产资源重点支撑能力。

6.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和实施我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对矿业产业长远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发展改革相衔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结合区域矿业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运用矿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优选找矿靶区,着重分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勘查工作程度、产品优势、产业聚集等信息,形成一批可供出让的矿区,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积极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总结梳理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资产包”处置方式的经验,探索推广运用到各类矿业权出让、资源整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保障绿色矿业配套设施用地用林用海。鼓励依法依规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采矿配套设施用地,妥善解决生产设施、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的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等用地问题。鼓励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优先保障主动进入矿地统筹工业园区的涉矿加工企业用地。大力支持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做好项目配套用地用林用海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持续加强砂石资源供应保障。各地级以上市要按时完成已下达的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以及配套机制砂产能任务,做好建筑石料和海砂资源采矿权有序出让。鼓励相关地级以上市充分利用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成本优势,建设一批特大型储量规模的建筑石料生产基地,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实施和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源支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提高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平。

11.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应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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