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实施、压实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
2.水环境质量指标
3.应对气候变化指标
4.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
5.环境风险防控指标
6.生态保护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2.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
3.系统治理提升水生态环境
4.源头防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5.统一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6.强化管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7.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
(四)公众满意程度
四、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式
(三)考核评分
1.否决项
2.降档项
3.加分项
(四)奖惩规定
五、组织实施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打好打赢升级版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断强化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努力推进新时代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继续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5年,美丽长春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断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紧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和重点环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紧紧围绕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服务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和“四大板块”战略,综合考虑各地发展实际、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设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依法实施、压实责任的原则
通过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并强化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体责任,压紧压实辖区、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目标明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制度。
(四)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民意测评、年终考评等措施,确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县区予以激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
三、考核内容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考核内容在每年的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考评细则中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 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
2. 水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质量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五类水体比例,县区出入境断面达标改善情况,地下水质量五类水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等。
3. 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情况,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情况,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开展碳达峰行动、路线图实施情况,重点排放企业碳交易履约率等。
4. 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任务排放总量减少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等。
5. 环境风险防控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等。
6. 生态保护指标。生态质量指数、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整改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考核是否严格落实“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年度任务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销号清零。是否以重复访、多次访、群众不满意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排查整治,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按期办结、群众满意。
2. 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考核是否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有效实施城市扬尘管控,积极应对和减少重污染天气;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有效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处置和露天焚烧管控,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建筑噪声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
3. 系统治理提升水生态环境。考核是否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管控措施,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以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河湖缓冲带建设,有效实施水生态修复。是否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 源头防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考核是否强化土壤污染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