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师德师风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2.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参照《xx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xx行政发〔2022〕50号)规定执行
3.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参照《xx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xx行政〔2017〕195号)、《xx关于科研业绩计算与文件规定执行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xx行政〔2020〕17号)等规定执行
4.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按照《xx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试行)》(xx行政〔2012〕281号)和《xx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xx行政〔2015〕56号)规定执行
5.育人工作考核参照《xx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办法》(xx行政发〔2022〕67号)规定执行
6.教职工考勤管理参照《xx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xx行政〔2017〕261号)规定执行
7.教职工校外兼职参照《xx教职工兼职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xx行政发〔2023〕124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档次和比例
(五)考核特殊情况
1.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
2.挂职、援派、驻外半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等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脱产进修和离岗创业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和进修学校或创新创业单位联合考核
5.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6.对受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7.受诫勉、组织处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8.教职工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9.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
(六)基本程序
1.发布通知
2.学院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3.个人总结
4.单位审核
5.单位评议
6.结果认定
三、考核要求和结果运用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师德第一”标准
(三)坚持“考用结合”原则
关于开展2024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通知
根据xx市人社局有关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2024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努力做到全面准确评价学校教职工,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
结合学校实际,2024年教职工年度考核一般在6月份开始。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教职工年度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集体人员)教职工、脱产进修学习以及离岗创业教职工。待聘人员不参加考核,内退人员按相关文件执行。
省管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以上级党组织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工作实绩应当综合考量工作数量、质量、时效,产生的效益,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1.师德师风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落实师德第一标准要求。师德师风评价参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xx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xx行政〔2020〕18号)等相关规定。
2.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参照《xx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xx行政发〔2022〕50号)规定执行。
专任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在B等(含)以上,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档次为D等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参照《xx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xx行政〔2017〕195号)、《xx关于科研业绩计算与文件规定执行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xx行政〔2020〕17号)等规定执行。
4.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按照《xx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试行)》(xx行政〔2012〕281号)和《xx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xx行政〔2015〕56号)规定执行。
5.育人工作考核参照《xx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办法》(xx行政发〔2022〕67号)规定执行。
6.教职工考勤管理参照《xx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xx行政〔2017〕261号)规定执行。
7.教职工校外兼职参照《xx教职工兼职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xx行政发〔2023〕124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档次和比例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档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人数分配为:电子系10人,电气系7人,行政4人,低压电器平台、实验中心各2人。
(五)考核特殊情况
1.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我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2.挂职、援派、驻外半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等,在外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以年度考核发文或者年度考核表结论为准),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同时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测算基数。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4.脱产进修和离岗创业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和进修学校或创新创业单位联合考核。
5.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4)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