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者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KM9E
(二)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D42B
三、事故经过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胡**作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性质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邱**:安全意识淡薄
(二)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胡**:作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
(五)监管履职情况:经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区港城发展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8.13”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3日17时00分左右,在江北区中钢物流园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现场作业工人邱**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8.13”邱**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组和专家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邱**,男,65岁,身份证号:51292719******559X,四川省仪陇县义门乡白家梁村*组*号,时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KM9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渡路*号*号楼1-商业*;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4月08日;营业期限:2019年04月0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一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物、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房屋拆迁服务等。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与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D42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号*幢第*层*-*-*;法定代表人:袁**;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8月10日;营业期限:2017年8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一级资质除外):自有房屋租赁;楼盘销售代理;代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广告设计、制作;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5月28日,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胡**用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三、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3日上午,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员工邱**与同事姚**因在先进行床垫打捆工作还是先进行床垫拆布工作发生分歧,邱**违反公司规定,独自一人从事钢丝床垫打捆工作,邱**8月13日17时许,因左手手套被床垫钢丝挂住,造成其左手和身体腰部以上被带向打捆机滚轴,致其腰部以上被正在打捆的钢丝床垫卷住挤压,当场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10”和“119”,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港城派出所、港城园区、铁山坪街道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邱**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求从事钢丝床垫打捆工作需要两人进行配合工作,每次只能对一个钢丝床垫进行打捆操作。邱**违反此项规定,独自一人操作安全防护不符合国标要求的钢丝床垫打捆机,进行钢丝床垫打捆工作,并且违反公司规定一次性对两个床垫进行打捆操作,因其左手手套被床垫钢丝挂住,造成其左手和身体腰部以上被带向打捆机滚轴,致其腰部以上被正在打捆的钢丝床垫卷住挤压,当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事故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的规定;(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3)打捆机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三无产品。打捆机的安全防护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GB/T 30574-2014)6.2、7.2.2.1、7.2.2.2 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4)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