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张办依复〔2024〕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0114执17XX号之一《湖北省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被申请人提供的张办依复〔2024〕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
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内容适当
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2024〕13号)
申请人:万XX。
被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张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办依复〔2024〕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2023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xx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对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三资账户信息、财务账目及使用情况进行公开。2024年1月18日,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书》。前述申请事项信息公开范围,XX村委会不存在单独账号,其村内财务收支均从被申请人账目上划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被申请人保存的政府信息,其具有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村务公开的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对XX村委会“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账户信息及财务账目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信息属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村务公开的范围。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该信息应当由XX村委会予以依法公开。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村务公开的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了涉案《答复书》,说明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同时也建议其可向XX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并于20个工作日内(2024年1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系村务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xx甸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委会“三资”账户信息、财务账目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经审查后,于同日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属于村级财务公开,说明不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