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号)
2024年1月16日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与xx市监食立告字【2023】第6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受理投诉适宜,重新依法立案举报适宜;2、责令督促厂家提供产品当批次检测报告;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邮了一份关于“德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投诉举报函。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给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组织调解的通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2、该局适用规定错误。该食品营养成分表错误,具体表现为能量值错误,正确值可依据国家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xx问答第23条能量及其系数折算得出。(误差指的是实际检测值与标示值之间的误差,而非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值,本人去年曾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询问过此事项。得到回复:误差仅存于实际标示值与检测值之间。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产品标示能量值为800,计算值为1000,实际检测值为1200。那应该以何为准,显而易见,误差仅指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之间的误差。)该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标准xx。且“6.4”条是针对保质期内的产品误差不是标签(检测样品)的误差。
3、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申请人投诉的是营养成分表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查验被投诉举报人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仅凭借一面之词,没有查验实质性的证据,没有做到客观公正。
被申请人对待问题产品尤其是问题食品的处理态度不严谨,没有维护辖区内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本人要求该局调查该厂家当批次检测报告,合理解释虚假标注原因。
综上所述,该局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解错误等,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府申请复议,诉求如上,请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举报函》1份;2、《某某商行出库单》照片打印件1份,3、商品外观照片打印件3张;4、xx市监食立告字【2023】第6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5、xx市监食终调字【2023】第63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办答字[2024]第1号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关于对德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冷面”产品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称该公司生产的该产品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行为回复如下:
2023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陈清亮、沙立振前往该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xx县某某区某路)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德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冷面”标签养成分表标示为:每100克(g)能量为:907千焦(kj),蛋白质为:7.0克(g),脂肪为:0克(g),碳水化合物为:45.1(g),钠为:111毫克(mg);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NRV%各为:11%、12%、0%、15%、6%。经计算后实际能量值为:886kj,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能量为907千焦(kj)。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