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23号)VIP免费

提纲:

2、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二、对于被答复人认为我局超过法定期限履行告知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23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xx认为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对其投诉举报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243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11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的法定职责,确认其违法。

2、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李xx称,申请人于20231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信》及其相关证据材料,邮政挂号信编号为: xx;举报事由为:本人生活所需于20231128日在甘肃省xxxx购物广场超市购买9袋魔芋裙带菜,消费金额:9元,生产日期2023/08/08,保质期:9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2543062105401,产品执行标准号:0/YXSX0001S,产品类型:即食魔芋淀粉制品,经食用后查询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并详细规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使用范围、使用量,在食品添加剂分类:即食魔芋淀粉制品并没有使用范围,该产品包装明确标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添加剂直接添加,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该款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处罚。现在本人依法向贵局举报,希望贵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违法商家进行查处及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1208日确认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信,至今没收到被申请人投诉告知及举报处罚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该条款,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再依据该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是2023.12.08号,对于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应当依法审查最长30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且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也就是最晚到2024.1.18号。截止到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的202431日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及时行政知情权,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及《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及第二十八条(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违反法定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告知法定告知义务、违法;根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23号)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会员中心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