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
xx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河政复〔2024〕64号)
2024年4月16日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xx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12345平台上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举报回复内容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xx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做出的行政行为,并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称:2023年4月30日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琪琪老师诱导我支付2000元参加培训一事,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实名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在12345平台看见被申请人告知的处理结果。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鉴于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且无法取得联系,由于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相关情况无法展开调查,我局拟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正实施列异程序中。”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二、事实依据。申请人2024年2月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诱导参加培训。收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及时调查,并在平台进行回复:“xx阳市xx河区XX路XXX号未见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经营。经问询大厦物业部门,得知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鉴于xx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且无法取得联系,相关情况无法展开调查,我局拟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正实施列异程序中。”因当事人已涉刑事案件,被申请人只能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了解案情,经过与上海市松江区电话咨询(02137696100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