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2024〕19号)
2024年3月18日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违法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3日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两次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于3月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2日作出关于本人投诉举报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情况的回复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显示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四盒平均到手7.9元”,申请人订单支付金额为“8.9元”。且该涉案商品链接中并没有“四盒平均到手7.9元”价格规格可供选择。涉案商品链接中最低都要“4盒(31.9元)7.97元一盒”商品价格规格。被举报人多收取申请人的违法所得款项。被举报人宣传中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尽管商家已经整改涉案商品链接,但这并不能抹去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商家的行为已损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二、事实依据。申请人2023年12月22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主图明确宣传4盒平均到手7.9元,按4盒(31.9元)折算最低为7.97元1盒,与宣传不符。”经核查,申请人的购买订单显示其于2023年12月11日购买产品年糕条1盒,消费8.9元,未购买投诉的“4盒年糕条”产品。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主图宣传的“四盒平均到手7.9元”的商品价格指由拼单数量换算折扣率得到的实际交易价格。经调取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及活动上架操作记录,7.9的价格真实存在,有成交记录。只是平台活动结束后,未及时修改图片。具体情况如下: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于拼多多店铺开展大促活动,活动价为8.81元-31.58元,活动期间设置为2023年11月21日15:01:39至2023年12月15日23:59:59,设定4盒零售价 31.58 元,并设置活动链接图片为买4盒自热年糕条平均到手 7.9 元/盒。2023年11月25日因平台将此活动下架并停止活动,故涉案商品价格恢复到4盒零售价31.9元。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修改商品宣传图。2023年12月29日,工作人员发现活动已停止,随后重新申请并上架促销活动。因而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店铺存在宣传四盒年糕每盒低至7.9元,而实际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