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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23号)VIP免费

提纲:

2024年3月20日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23号)

2024320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东陵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沈公xx()行罚决字[202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124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因对东陵派出所在202411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东陵派出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新处罚被处罚人。

申请人称:1.申请人史某在202310231253分报警,因在xxxx区东贸路水果市场被商户许某某(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殴打致伤,被申请人在202411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许某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未将许某某拘留,被侵害人当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口头告知被侵害人受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因此做出不拘留被处罚人的决定。“受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不拘留”之法律条款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该条例已于200631日起废止,同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今。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法中将“造成轻微伤害”之条件去除,且未添加其他条件,即规定只要被处罚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侵害人无论是否受伤或无论伤情达到任何等级,都应将被处罚人依法拘留。2.报警前申请人史某在xxxx区东贸路水果市场商户许某某处购买的芒果有6个腐败,总重量6公斤,申请人找被处罚人售后处理,被处罚人只赔付5个芒果,并声称赔付的果品比上一批腐败果品的个体要大,但经过实际称重这5个芒果只有4.8公斤,重量不足,于是申请人史某在携带5个芒果离开后发现重量不足时又返回许某某处要求补齐重量,在理论过程中许某某突然情绪激动,在两个家人的帮忙下,将这5个芒果从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车车筐中抢夺出来,并立即故意砸向申请人头部,导致申请人倒地头部受伤,而后许某某及其家人将散落的5个芒果捡起并放至自己摊位,没有归还给申请人。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许某某此举为抢夺行为时,被申请人说这5个芒果归属权有争议,没有将许某某的行为视为抢夺,并且对该行为没有做出任何处罚。但申请人史某经咨询律师,得知在当时的情况下,5个芒果的归属权为申请人史某,并无争议。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被处罚人许某某的行为既符合“强拿硬要”,又符合“任意损毁”,且抢夺后立即使用芒果故意袭击申请人头部,应视为情节较重,应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理。被申请人没有对被处罚人许某某此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属明显偏袒被处罚人的行为,应根据现行法规做出处罚,并与第一条的殴打行为合并执行。

被申请人称:202310231250分许,在辽宁省xxxx区八家子水果市场黄楼一楼某精品区对面许某某的水果摊位前,报警人史某为之前在许某某水果摊位购买芒果的顾客,因史某自述之前所购买的芒果中有6个有损坏,于是在202310231250分许,史某骑电动车来到八家子许某某的水果摊位前,找到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商量补偿芒果的事宜,经两人协商,最终许某某赔付给史某5个比较大的芒果,史某离开后不久又骑电动车折返回来找到许某某称补偿的芒果不够重量,继续要求补偿,许某某提出要史某将损坏的芒果拿回来查看并且进行称重,按照重量进行赔付,以达到赔付的严谨性。但史某拒不同意也拒不拿出损坏的芒果,许某某便上前将手伸进史某所骑得电动车车筐内想把车筐内的芒果取出,史某伸手阻拦用手压着车筐,但许某某已经将装有芒果的塑料袋取出并甩向史某面部造成击打,随后史某从电动车上倒地。经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史某头外伤、头皮挫伤几处损伤均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轻微伤;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某某右腕部外伤所致损伤程度尚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据此,我所于20241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许某某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的证据有:1、许某某询问笔录;2、史某询问笔录;3、姜某询问笔录;4、相关鉴定材料;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许某某案发当日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没有依据的,理由如下: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进行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第二,被申请人认定该案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决幅度得当。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本案的起因在于双方因为购买水果有损坏而进行的水果补偿纠纷,根据许某某讲述,许某某因史某多次前往水果摊位纠缠补偿一事,而且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史某又返回要求继续赔偿,且在许某某提出将损坏的水果拿到现场对照并且承重的合理要求后,史某仍然在摊位纠缠、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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