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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2024〕12号)VIP免费

提纲:

1.XX公司通过向被申请人恶意举报申请人

2.其与XX公司的租赁合同属于个人闲置资产使用行为

3.根据国务院于2023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2.被申请人两名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1.被申请人提供的XX公司委托书

2.被申请人提供的《处罚决定书》、鄂武蔡交综罚〔2023〕0XX号《违法行为通知书》、鄂武蔡交综改〔2023〕02-0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案件调查报告、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执行票据、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202412号)


申请人:欧阳XX

被申请人:xx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武蔡交综罚〔2023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12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武汉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私人汽车租赁合同,因XX公司内部原因,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达到不支付违约金或不赔偿损失的目的。因此,XX公司通过向被申请人恶意举报申请人存在违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其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于202311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XX公司通过向被申请人恶意举报申请人,以租赁行为存在违规,向其施加压力,且XX公司现已出现拖延支付合同费用的倾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将受到损害。

2.其与XX公司的租赁合同属于个人闲置资产使用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不应当适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处罚决定适用法规不准确。

3.根据国务院于2023111日颁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行政处罚应按审慎原则进行处理,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扩大处罚事项的情况,不符合国务院现行文件的精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适用法规不准确。请复议机关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202310261047分,XX公司举报申请人未取得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相关手续,向该公司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并提供了与申请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车辆租金支付凭证。经过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执法大队认定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初次被被申请人查处,积极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案件线索,违法情节较轻。该案件有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汽车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119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两名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处理程序合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该决定不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申请人援引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引用相关规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XX公司举报申请人未取得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相关手续,向该公司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举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法律法规依据,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1026日,被申请人收到XX公司举报申请人未取得充实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相关手续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并提供了XX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两份汽车租赁协议、支付凭证、纳税发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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