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1.申请人提交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xx甸XX园抹灰工程承包合同》
2.被申请人提交的《移交XX第X批信访件的通知》、《XX移送信访件明细表(五)》、《XX信访处理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3.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两份、《授权委托书》两份、《xx甸XX园抹灰工程承包合同》、《定向回购协议书》、《拖欠工资表》、《XX园项目4号楼内墙抹灰班组民工工资明细表》、12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xx人社监调终[2023]第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申请人作出的《整改情况报告》、《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xx人社监案字[2023]第XXX号《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凭证、《补充更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xx人社监案字[2023]第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案涉《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4.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2024〕8号)
申请人:武汉XX有限公司xx甸分公司
被申请人: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人社监理字〔2023〕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及xx人社监罚字〔2023〕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xx甸XX园”还建房项目的总承包方,项目主体方为XX街道办事处,其自项目开工,一直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安全精心施工,按照发包方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要求的工程节点完成。但截至2022年8月,XX街道办事处拖欠XX公司款项近5亿人民币,导致XX公司无法按期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已欠工程款2亿元人民币,其无法继续施工,自2022年9月停工至今。
申请人与武汉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陆XX、曾XX、李XX、杨XX、余XX、李X、杨X、冯XX、余XX、黄X、李X、黄XX12名农民工与申请人无劳动关系,属于XX劳务公司员工。申请人也坚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但目前由于XX街道办事处建设款项未及时支付,导致建设方工程款迟迟未到位。申请人为保证工程工期按时进行已垫付大量工程款,目前已无能为力,其保证在收到甲方支付拖欠该项目的工程款,一定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
申请人在“xx甸XX园”项目施工中,将抹灰工程分包给XX劳务公司,由于该公司拖欠4号楼内墙抹灰班组12名农民工工资202306元,被申请人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不合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销案涉《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的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9月6日,由XX公司开发、申请人承建的“xx甸XX园”项目中,内墙粉刷班组农民工陆XX向省委第二巡视组反映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委第二巡视组将该信访件移交至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联系陆XX进行调查,陆XX表示于2022年在“xx甸XX园”项目从事4号楼内墙粉刷工作,班组长是李XX,该班组由XX劳务公司负责人聘请,现班组12人被拖欠20余万元工资。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其提供了工程劳务合同、与XX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定向回购协议书,并表示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导致项目停工及拖欠工资。后被申请人向XX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其表示确实从申请人处承接“xx甸XX园”项目抹灰、地坪、屋面工程及楼内一切扫尾工程,李XX班组是其聘请进场做事。2023年10月5日,XX劳务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xx区XX园1、4号楼内外抹灰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表》(以下简称“《拖欠工资表》”),拖欠12名工人工资共计202306.6元。2023年10月7日,该班组12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询问并现场制作笔录,根据12人提供的班组民工工资明细表显示,实际欠12名工人202306元工资。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xx人社监询字〔2023〕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9月14日前依法提供书面资料,并解释说明。申请人除前期提供工程劳务合同、与XX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定向回购协议书外,未提供其他资料。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班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xx人社监询字〔2023〕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但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偿工资。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申请人是案涉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清偿后可依法追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由于申请人未按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未按要求清偿农民工工作的行为罚款9000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案涉《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作为“xx甸XX园”项目总承包方,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将案涉项目4号楼抹灰工程分包给XX劳务公司。XX劳务公司聘请12名工人进入案涉项目,从事4号楼内墙粉刷工作。
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XX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移交的关于《移交XX第X批信访件的通知》,通知其对12名工人反映案涉项目拖欠工资的事项按要求进行办理。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并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日,申请人提供了提供工程劳务合同、与XX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定向回购协议书。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要求其限期提供书面证据资料。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向XX劳务公司进行调查,制作笔录,XX劳务公司确认12名工人的班组在案涉项目做工,并被拖欠工资;XX劳务公司于2023年10月5日提供了盖有XX劳务公司公章的《拖欠工资表》,表格记载有12名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拖欠工资金额的详细信息,拖欠工资总金额为202306.6元。2023年10月7日,12名工人到被申请人处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和集体签字按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