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等人不服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梅某某、高某甲、袁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周某、黄某、吕某甲、吕某乙、胡某某、陈某某、高某乙、熊某某、邓某、余某、喻某、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郭某、汪某某、张某乙、江某某、王某、蔡某、余某某共26人
代表人一:梅某某
代表人二:高某甲
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查处申请书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缺少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未对其查处申请进行实质调查。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查处申请书,反映xxXX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请求依法调查并进行处理,将进展情况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后,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回复函》,答复产权式商铺没有实际物理隔断及明确四至,产权式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等实体分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