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线上申请方式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向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XX公司,称其手机号于2022年4月被无故扣除0.99元手机上网流量费,拨打XX投诉要求退还,在其能提供账单截图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退回该0.99元上网流量费。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1日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所投诉事项属于工信部门监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信、手机上网流量账单、答复书、邮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