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不服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xx县佳和新城小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据初步判断,xx县人防办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xx县人防办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xx县紫水大街与牌坊路交叉口东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