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不服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陆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8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陆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不合理,应进行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8日14时许,在xx市平桥区XX镇XX村XX组陆某某家中,午饭同桌喝酒的陆某某与雷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陆某某对雷某某实施殴打,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于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