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不服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投诉举报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通过法定渠道寄递国家公文及泄露其信息为由,于2024年5月9日通过邮寄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通过法定渠道寄递国家公文及泄露其信息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称:其向申请人寄递投诉举报事项告知书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市XX饭店,称其在该饭店消费期间,该饭店故意告知其没有免费餐具,存在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欺诈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并对其退赔。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22日对该饭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被举报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及变相强制消费行为,且该负责人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将其拒绝调解情况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