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案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退休的审批,于2024年4月19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退休的审批,重新按照出生年龄对应的退休时间进行审批。
申请人称:其是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1962年9月20日出生,2022年9月到达退休年龄申报正常退休时,被社保部门告知查询不到养老保险参保记录,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将退休审批表退回。2024年2月,其养老保险补缴完成,公司重新为其申报退休,被申请人当月批准退休。没有参保记录并不是申请人的责任,被申请人应按照2022年9月审批退休。
被申请人称:其已经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提出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从2022年9月进行退休审批,没有政策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于1986年7月进入淮滨XX公司工作,1998年5月从淮滨XX公司转到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2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未曾为申请人缴纳过养老保险,未查询到申请人的参保记录,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本次退休申请进行审批。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申请为申请人补缴1998年5月至2022年9月的养老保险。经查询核对历史业务档案,xx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认定淮滨XX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1995年1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对其养老保险记录进行了信息维护。2024年1月,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xx人社规〔2020〕XX号),同意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补缴1998年5月至2022年9月的养老保险。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补缴到位,并于2024年2月重新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当月审批同意退休,从2024年3月起发放养老金。
另查明,申请人以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该公司之前存在事实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