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不服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本机关收到该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中的答复相对人均为董迎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