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甲不服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甲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邓某乙,邓某甲父亲。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朱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实际不符,其是被王某某骗去厕所,王某某找帮手单方面殴打邓某甲,不是去解决二人恩怨,这是校园欺凌。第三人当时已年满14周岁,不应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与王某某存在事先合谋,且第三人仅用布提兜往邓某甲头上套。其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7日14时30分许,在xx市xx区XX中学XX年级XX班,因课堂上换位的事情,王某某与邓某甲产生矛盾。17时许下课后,王某某喊邓某甲去教学楼五楼男厕所解决二人恩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