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以来涉及xx县国营农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以下信息:涉及征收该村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申复〔2024〕9号),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本机关不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现予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