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2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两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全部吊销不合理,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10时53分左右,申请人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为闽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市羊山新区XX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大街路段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闽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执勤民警当场向张某某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15日内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羊山勤务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当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