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甲等5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曹某甲
申请人:曹某乙
申请人:曹某丙
申请人:曹某丁
申请人:曹某戊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胡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22日为第三人胡某某颁发的编号为xxxx林证字(2009)第XX号的林权证,于2024年4月9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22日为第三人胡某某颁发的编号为xxxx林证字(2009)第XX号的林权证。
申请人称:其父母曹某己、徐某某夫妇(均已去世)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林地、栗园、茶山、竹林等,并填写了柴山经济林分户登记卡,共计22.33亩。2012年11月12日,其父亲曹某己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父亲曹某己承包或分得的山林、自留地、田、宅基地等转包给第三人期限十年。转包期限到期后,申请人方要求周某某续签该转包协议,周某某拒绝。2024年3月,申请人经查询得知,在申请人方、村民小组均不知情的情况下,xx区人民政府错误的将属于申请人方承包林地中的9.58亩、0.52亩两块林地,登记在胡某某名下,办理了林权证。该林权证程序违法、事实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案涉林权证办证程序合法、依据确实充分,且办证时间为2009年,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异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胡某某申请办理林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