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9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1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张*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单号为 SF151626299****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xx县**镇**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90g臭干子计2袋)。被申请人于2023 年10月19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经我局工作人员核查,可能由于快递员派件错误或信件遗失,我局并未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我局可在重新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内调查相关违法事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做出相应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3年6月10日在xx县**镇**超市购得食品(**90g臭干子计2袋)。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