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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1号)VIP免费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1213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2023.11.24向被申请人举报当地企业生产的腊鱼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12.13回复不予立案,理由为违法情节轻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而违法企业销售的产品,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已经属于情节严重行为,而不是轻微。不适用于责令整改。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在这里无中生有,申请人在举报中明确写明没有联系方式,并提交证据材料,而在材料充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睁眼说瞎话,就是认为有联系方式。在证据的情况下都这样,那看不到的地方对企业的包庇可想而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而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有初步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立案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利,做出不立案的处理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地保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不予立案,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期限的规定,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合法处理,望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31124日,举报人张*向我局举报,称其通过天猫商城购买到案涉企业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制品腊鱼,举报人认为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真实等涉嫌违法情况,请求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1130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至案涉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址xx县黄沙街镇*****组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案涉企业法人代表罗**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食品检验报告等基础资料。我局认为案涉企业生产经营的散装称重腊鱼标签未明确标注联系方式及食用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案涉企业限期改正。我局于20231130日向案涉企业送达岳县市责改[2023]2502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中明确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即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袋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基于上述现场核查情况及我局作出的责令整改决定,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有举报反映的产品及包装,该企业负责人称该产品由案外第三方公司委托生产,包装和标签都由其提供。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标签照片,标签上已经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我局依《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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