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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22号)VIP免费

提纲: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孔xx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孔xx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对其举报办结反馈,于20243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11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202429日提交的举报事项违法,并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调查处理,限期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孔xx称,申请人于 2024 29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APP 向被申请人举报(详见附后举报单),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于 219 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管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我,涉事产品为商品,并不属于食品,无需依据卫健委发布的《三新食品》公告,答: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综上所属涉事产品为餐饮食品。依据卫健委发布的新资源食品解读: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Prunus persica(L.)Batsch)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为膳食纤维、多糖、水分、蛋白质和维生素等。桃胶在我国湖北、江苏及浙江等地区有一定的食用历史,食用方式主要有做汤、粥、羹、甜品等。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综上所诉涉事产品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添加了桃胶,故需要标注可适用人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三十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查验被举报商家的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出货记录、台账等,故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美团订单记录截图和食品就是证据,骑手送货开箱影像资料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举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晰,并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仅依据现场检查结果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没有发现申请人所述情况时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九和三十条要求申请人补正,但是被申请人未这样做,并且从未联系过申请人要求提供,故属于程序违法。未发现不代表未发生,不代表未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该行为是严重渎职、不作为、徇私舞弊包庇违法商家。

申请人有原始载体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证据需提供,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复议机关联系申请人提供贵单位邮箱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处理结论,履行法定职责不充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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