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5号)
2024年2月26日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责令重新认证。
申请人称:2022年8月卫健局基层卫生科2次改写我工作年限,理由是因1995年卫生院没通知我参加考试,没取得乡医执业证,(乡医工作年限)由50年改写为26年我不认可,现已恢复至31年。我查找网络取得了省文件、中央文件,我的工作年限符合上级文件,(卫健局)并没有三方认证认可,卫健局不依上级文件也不依三方认证等地方管理文件处理,(与)上级下达乡医七二年补贴与管理文件不符,请政府以上级文件、三方认证(进行)处理。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2、《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3、《山东省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复印件;4、《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5、网络问答乡村医生工龄认定最新文件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6、山东省财政厅《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有关政策》网页打印件;7、王某某证言1份。
被申请人称:卫健局接到韩某某反映关于离岗乡医从业年限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专题研究后,给予了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韩某某,(身份信息略)。
二、情况说明
(一)关于其乡医工作年限认证经过。2022年8月,xx县审计局对我县离岗乡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县卫生健康局随即开展了全县范围的自查,自查发现9名离岗乡医实际认证年限与领取补助年限不符,其中信访人韩某某领取补助年限为35年,但经查阅其离岗乡村医生认证原始资料,2015年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盖章确认的《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显示,其工作时间为1969年6月至1994年12月,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应为25年6个月。因十里铺卫生院工作人员失误,录入省级管理系统时录入的累计年限为35年,与其实际工作年限不符,导致其2014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多领取乡医补助16200元。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向其下达了退款通知,要求其退回多领取的钱款,并告知其自2022年7月份每月按照520元发放。因其未按时向财政退回多领取的钱款,自2022年8月份起每月扣除520元,直至扣满16200元。
(二)关于其反映1994年后从业年限问题。经查,韩某某经营的村卫生室从未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1994年9月1日后再进行执业不予认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根据《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只允许在行政村卫生室执业行医。申请设置村卫生室的,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规定和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995年3月10日起进入卫生室的必须具有山东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规定,韩某某未取得1995年山东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当时认证工作要求,认证韩某某截止执业时间为1994年12月,其要求恢复本人截至2013年的补贴待遇的诉求不合理。
(三)关于其反映18岁前从业年限问题。根据1994年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韩某某在1964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符合当时实际,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四条:本次调查摸底的原则是物质为主,认证必须,对个别提供物证材料不足的,提供认证作为辅助证明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能提供物证的个别人员的查证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的人员认证工作补充规定。结合对郭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认为韩某某自1964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三、调查走访情况
鉴于当事人对于其乡医认证年限抵触情绪较大,虽经反复解释,仍然不认同,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卫健局、恩城镇政府、十里铺卫生院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韩某某从医经历和其提供的证人名单,于7月7日、7月10日赴恩城镇走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