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2024〕44号)
2024年4月8日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xx市xx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2月20日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物业违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进行整改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答复、不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某某小区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为核查、处理及指导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火灾隐患,具体职权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三)《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第17号)第六条派出所职责:(三)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二、事实依据。2023年7月17日,就某某302号楼消防控制室中心功能不全、消防水泵有故障,不能正常启动的违法行为,xx市xx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某派出所”)向被申请人移送,建议被申请人依据消防法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法于7月17日11时53分派员核查属实,向某某物业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xx消即字[2023]第0024号),同日立案,对某某物业公司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7250元,现已执行完毕。鉴于某某物业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由某某派出所负责,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某某派出所发出《隐患整改工作提示函》,敦请某某派出所继续对某某小区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督促整改,确保该小区的消防安全,并对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一、检查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及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情况;二、检查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公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